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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消费者协会会长回顾历年“3·15”主题演变
时间:2014-03-15 12:30  浏览次数:

2014年:消费维权迈进“新时代”

消费维权,是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永恒的主题。针对某个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消费者对消费领域问题的反应,“消费维权”每年又产生出特定的“3·15”活动主题。

新《消法》今天正式启动实施,今年“3·15”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这个主题与去年3·15主题“让消费者更有力量”相比,具有怎样的深刻含义?历年“3·15”主题的演变,传递出“消费与维权”理念上的哪些变化?日前,贵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市消费者协会会长王芹为大家回顾、分析了历年“3·15”主题确定及演变的“幕后故事”。

“3·15”源于消费者

“四项权利”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在1988年正式提出开展“3·15”主题活动。当年的主题是“为了农村消费者”。

新千年“3·15”

教你明明白白消费

进入新千年后,中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3·15”这个节日才真正“浮出水面”。“2000年的‘3·15’主题:明明白白消费!至今仍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王芹说,“明明白白消费”使消费者的两项基本权力——“知情权”和“获知权”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并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

绿色消费、科学消费……进入新千年后,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以往相比发生了变化,“3·15”活动主题也积极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王芹解释,绿色消费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同时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科学消费则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是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3·15”主题

紧扣中国发展步伐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不是孤立的或凭空想象的。”王芹举例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利于扩大内需和适应加入WTO后消费环境的新变化,积极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更好地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局面。中消协把2003年“3·15”活动主题定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7年“3·15”活动主题:消费和谐,则具有多层含义。“有和而不同的意思,有利益相关方求同存异、互相辅助的含义,还有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平衡的概念。”在王芹看来,消费和谐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要实现和谐,消费者要和社会之间实行和谐,消费者要和自然之间实现和谐。

“消费者通过花钱购买商品支持经营者的正确行为,反对经营者的错误行为。”王芹理解,这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和谐。消费者和社会之间实现和谐,也有很多很多具体内容。比如制定《物权法》,这些法律和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消费者就应该积极参与。消费者和自然之间实现和谐,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承认资源的有限性,要承认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必须,自觉的去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

服务·民生·安全

“3·15”越来越“亲民”

“最近几年,‘3·15’主题更加关注民生、强调服务。”王芹把近年来“3·15”活动的主题进行了分析比较:2010年的主题“消费与服务”、2011年的主题“消费与民生”、2012年的主题“消费与安全”。

“服务、民生、安全,从这些关键词可以看出,消费者永远都是‘3·15’活动的核心。”王芹说,消费维权工作做好服务,首先是服务广大消费者,然后服务经济发展,核心是服务社会和谐。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加大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就是服务经济发展。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才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因为消费者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地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王芹认为,消费安全与民生幸福息息相关,从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可以说“3·15”活动的主题也在不断进行自我“升华”。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就是一种权益和责任

2013年“3·15”活动的主题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为了让消费者更有力量,贵阳市工商部门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化解各类消费纠纷。2013年受理消费者投诉650件,解决631件,解决投诉率达97.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5.36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接受咨询2,658人次。一大批涉及家用电器、手机、话费、美容美发、餐饮卫生及食品安全、商品房、供水、供电、供气、农业生产资料(地膜、种子、化肥),汽车及燃油等商品(产品)质量、服务问题等大量消费争议及典型案例得到妥善解决。

节假日是消费的黄金时期,贵阳市消协加强了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的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各个消费者协会,特别是旅游景区的基层分会提高了对节日期间消费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经开区消协实行专人接待消费者投诉,凡涉及到风景旅游区的均在景区、景点设立消费者投诉(点)站,以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节日期间,消协系统秘书长们的移动电话实行24小时开机,消费纠纷得到了就近、及时解决。

2013年“3·15”活动期间,受理的消费者投诉16件;成功调解1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100%。

新《消法》实施

消费维权进入“新时代”

今年“3·15”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王芹说,新《消法》的“新”首先表现在“理念、权益和义务”方面:创新消费维权新理念,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赋予消费者新权益,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增加经营者新义务。加重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处力度,扩大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其次,新《消法》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新《消法》进一步加大政府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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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