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宇通讯员曾慧)商场外租柜台出售假商品,商场难脱责。冯先生和朋友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十盒减肥胶囊。后冯先生根据防伪标识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于是冯先生将该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及十倍赔偿金13000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冯先生到某商场外租柜台购买了十盒减肥胶囊,回家后根据防伪标识查询发现该减肥药不真实。冯先生认为商场销售以假乱真,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标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并侵害了自己财产及人身权利。因此冯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000元。
商场辩称,不同意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公司与冯先生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有在租赁期满后找不到承租销售者时,柜台出租者才承担责任。现在承租租赁者还尚在租赁期间,商场不承担责任,并且我公司已经对承租销售者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据了解,冯先生已经多次向其他卖主索要类似钱款,属于不正常消费。
经药监局对防伪标识进行验证,发现商品信息不真实。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柜台销售者经营保健食品,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其销售的减肥药不是由注册该保健品公司生产。另外,柜台销售者销售假减肥药,作为出租该柜台的商场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因此该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适用此条规定。因冯先生仅要求商场承担责任,系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冯先生1300元,并支付冯先生13000元赔偿金。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