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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4-04-09 19:3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总量、规模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2、鼓励企业家二次创业,对现有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项目,享受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政策。

3、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不断提高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对参加市以上政府机构组织举办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助1万元。参加国内展览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助5000元。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对特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荐政府首购。

4、鼓励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平台,采用数字化生产技术,加快“两化”融合。对企业考核年度获得省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元奖励,给予新增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把主营业务与辅助业务分开,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对企业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按3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新设立企业发展。

二、强化民营企业生产要素支持

7对县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企业拆除原址进行复垦所获得土地指标可用于企业异地建设。

9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经县政府批准,免收土地登记费,发生的契税在企业缴纳后,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给予支持。

10对县重点项目在电力供应紧张时,调整用电序位,优先电力供应。

11以县职校为龙头,组建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系统开展技能培训,定向培养专门人才,实行招生与招工同步,实习与就业联体,探索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校企合作,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

12、加强“四台一会”建设,加大小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3、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培训,县政府每年组织重点行业纳税前三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出学习考察或到高等院校集中进修培训2次以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企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县组织人事部门积极为其家属协调安排就业、子女入学。对外来员工凭劳动合同协调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落户。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14、鼓励企业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

15、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并已正式开展工作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新建立博士工作站并已正式开展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新建立行业专家工作站并已正式开展工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每年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政府采购给予优先考虑。

万元奖励。

四、强化企业上市扶持

18、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产生的利润而缴纳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19、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过户或转让环节所缴纳的契税,按规定缴纳后,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0、企业实现上市后五年内,实际上缴地方税收年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地方税收增幅20%的,对年超增部分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于下一年度奖励给企业。

21、县内重点企业拟在天交所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有实质性进展的,奖励企业10万元;拟在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22、对中小企业在天交所等国内依法设立的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企业成功转到沪深两市及境外上市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直接到沪、深两市及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3、企业在沪深两市及境外成功上市或挂牌企业成功转到沪深两市及境外上市后,首发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对县内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且在我县纳税的,奖励企业100万元。

25、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形式进行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县企业(注册地在我县且税收缴纳在我县)发展的,融资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奖励企业30万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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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