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在我县注册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过程中,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县财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相应规定程序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27、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县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企业贷款、担保。
28、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并对其引入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在我县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9、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给予土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30、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31、鼓励有关机构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将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有关机构或个人。
32、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兑现,奖励资金包含唐政办[2013]5号文件中“按照市县1:1比例分摊兑现奖励资金”中县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
五、创优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日内安排会见。
34、凡不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不得强迫企业订购书刊杂志。
六、其他事宜
37、享受县内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县内其他规定重复的不重复奖励。
、采用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工艺或装备的;2、被税务、土地、环保等市级以上部门立案查处的;3、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4、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39、本暂行规定奖励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其中,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40、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