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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防治餐饮场所污染 加外置烟管需20米内业主同意
时间:2013-12-28 16:49  浏览次数:

  今天下午结束的14届80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餐饮场所行政审批、能源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油烟治理及在线设施安装运行、油烟、污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要求等方面内容,并创设了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和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法律责任等。

  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同时,规定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建设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并预留安装位置。

  没有污染的2类餐饮场所无需环评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表示,该市存在为数不少的“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和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小吃、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这些餐饮场所基本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很小,但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又相对复杂。因此,《办法》规定对上述2类餐饮场所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不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最高罚5万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若违反此项规,将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油烟多次超标的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若违反此项规,将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否则,将有可能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加设外置烟管需20米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餐饮场所噪声超标可限制营业时间

  《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七时至二十二时”。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明确“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名词解释:

  大型餐饮业户: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营业户;

  中型餐饮业户:指就餐场所餐位数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的餐营业户;

  环境敏感区: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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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