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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厅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布局、生产场所卫生、从业人员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同时,从业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