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备受公众关注的“毒豆芽”案今天在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进行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等17人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至3万元。
河南省宜阳县人于某等17人,在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租赁房屋等场所生产、贩卖“毒豆芽”。
经宜阳法院审理查明,于某等17人在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加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剂、速长剂、增白剂等物质,并将生产出含有上述成分的豆芽予以销售。今年6月份,于某等17人被警方抓获。
宜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等17人在从事食品生产过程中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素、增白剂等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并将所生产的含有上述成分的有毒、有害的食品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户青国 曹兴国 阮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