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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史上最严”食品监管制度
时间:2014-02-11 13:36  浏览次数:

  “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包括惩罚制度。总的目的是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近日,参与《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在谈到该法修改时表示。

  据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久前已结束了意见征集,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胡锦光在“首届中国现代食品产业发展战略峰会”上详尽解读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可能带来的变化。他说,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草案新增了几项制度。其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他说,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和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外通行的做法,日本、澳大利亚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最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关联。”胡锦光强调,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大约850万户,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2.3万家,餐饮服务单位265余万家,还有大量的小摊贩小餐饮,这样就必须加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准入制度出于以下几种考虑:第一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二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法律责任。第三是提高食品管理人员管理职业化水平。第四是寻求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草案新增的第二个制度是终身禁业制度。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对于 终身禁业 ,有不同的意见”,胡锦光说,有人认为,诚信环境的建立,依靠的是企业经营者的守法自律,而不是靠这样一个制度。更多的意见认为,中国这么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这个地方干不了,可以换个地方干,这个制度可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认为鉴于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作出这样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能起到震慑作用。"

  草案还新增加了追究监管人员刑事责任制度。其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人员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此,胡锦光他们进行了调研,发现一些监管人员感到很委屈。他们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本来就是高风险行业,如果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风险更高。而在当前检测条件不充分、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胡锦光说,这一条规定写进草案是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修改,增加了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解释,承担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没有履行法律职责,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二是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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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