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河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冀证监发【2014】20号)文件要求,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成五丰”)董事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严格自查。现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
1、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简称“福成集团”,现公司已注销,资产负债并入了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第一大股东福成集团出具承诺如下: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与本公司相同、相似或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其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华润五丰有限公司(原“五丰行有限公司”)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第二大股东华润五丰有限公司(原“五丰行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1)将尽力协调徐州维维不与本公司在同一产品或同一地域市场上发生恶性竞争;
(2)华润五丰不在河北省及北京市地区设立或试图设立任何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发生竞争的企业或项目,如果上述地区之外华润五丰控股的投资项目在业务上与本公司相同或构成竞争,则华润五丰同意按照本公司享有优先发展权利的原则与本公司协商处理。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内蒙贸发”)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持有公司10%股份的内蒙贸发出具承诺如下:
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李福成、李高生、李高起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福成集团三位股东李福成、李高生、李高起出具承诺如下:
(1)鉴于福成集团在本公司成立时已经将其牲畜饲养业务和资产以出资的方式注入本公司,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不存在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承诺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于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
1、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承诺人: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生投资”)、滕再生、深圳市和辉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辉创投”)、三河燕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高投资”)、三河蒙润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润投资”)
承诺事项:承诺人向本公司保证并承诺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餐饮”)2013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4,783,422.22元,2013年和2014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99,844,767.53元,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164,108,174.04元。
如福成餐饮所对应的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金额,则承诺人负责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福成五丰补偿净利润差额。
履行情况:本承诺的承诺期为2013年、2014年、2015年,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关于福成餐饮租赁物业产权瑕疵的承诺
承诺人: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
承诺事项:承诺人向本公司保证并承诺,如福成餐饮及其子公司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前的任何租赁物业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导致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需承担赔偿、处罚、搬迁等支出及费用的,承诺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支出及费用(承诺人按本次重组前持有的福成餐饮的股权比例分摊),且在承担后不向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关于租用三河市福成都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食品”)锅炉房等相关资产的承诺
承诺人:李高生
承诺事项:福成食品的锅炉设备目前所使用房屋系李高生自行投资建设,上述房屋及设备等所占用的4,060.80平方米土地,系李高生于2011年5月28日从三河市高楼镇庄户村村民委员会处租赁,该土地承租期30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41年5月31日止,年租金33,501.60元,承租期承租金共计1,005,0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