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李高生签署承诺函,承诺上述租赁费全部由其承担,该地块及地上房屋由福成食品无偿使用。
上述锅炉房所占地块为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锅炉房未办理产权手续。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说明,确认上述租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在未来5年内不存在被征收并出让给他人的计划,在未来5年内也不存在改变土地规划、变更现有用途的计划。
李高生出具承诺,如福成食品或承租方因使用上述锅炉房及其所占地块遭受任何处罚,其本人将赔偿福成食品或承租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如因政府部门要求拆除上述锅炉房等任何原因导致福成食品或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该锅炉房,其本人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另建锅炉房供福成食品或承租方使用,保证福成食品厂房及生产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赔偿福成食品及承租方停产损失、因锅炉房搬迁发生的额外支出等任何损失。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承诺人:福生投资、滕再生、和辉创投、燕高投资、蒙润投资
承诺事项:针对福成餐饮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承诺人作出承诺,福成餐饮及其子公司如有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前未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员工福利(已在账上计提的部分除外),有权部门或权利人在任何时候要求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补缴,或对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处罚,或向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追索,承诺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承诺人按本次重组前持有的福成餐饮的股权比例分摊),且在承担后不向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追偿,保证福成餐饮或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李福成、李高生、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投资”,现已更名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人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本公司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成五丰”)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福成五丰构成竞争的业务。
同时,本人/本公司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福成餐饮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从事与重组后的福成五丰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赔偿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其作为福成五丰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6、关于福成五丰对福成餐饮销售未来三年定价策略的承诺
承诺人:福成五丰管理层
承诺事项:福成五丰管理层承诺,成五丰对福成餐饮销售未来三年的定价政策同报告期内的定价政策保持一致。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7、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人:李福成、李高生、福成投资
承诺事项: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人分别作出以下承诺: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自身并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规范并减少与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本人/本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与福成五丰及其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保证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交易价格与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福成五丰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保证自身及其关联方与福成五丰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成五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通过福成五丰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述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其作为福成五丰股东或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履行情况:本承诺为长期承诺,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8、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人:福生投资、滕再生、李福成、李高生、燕高投资、蒙润投资、和辉创投
承诺事项:福生投资、滕再生、李福成、李高生、燕高投资、蒙润投资承诺:本次所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按相关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购的除外)。
和辉创投承诺:本次所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按相关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购的除外)。
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现金分红承诺
承诺人:福成五丰管理层
承诺事项:2012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及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并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进行了修订,对未来三年的现金分红承诺如下:
1、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结合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