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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停产复产行为,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长春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和复产信息报告制度》。
据了解 该制度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企业)停产行为分为企业停产、剂型停产和品种停产3个类别。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的,在停产后一周内,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停产原因、已生产情况、产品库存数量和批号以及预计复产时间等事项。同时,要求企业在复产前须先开展生产条件自查,自查达标后,向监管部门提出复产申请,经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复产。 (李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