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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5-16 10:19  浏览次数:

  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我委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

  (2014年-2015年)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关于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完成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确保安全,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确保标准内容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科学合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坚持科学制定标准原则,优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细化各类标准的整合原则和操作方案,以风险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保证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

  (三)注重实用,科学借鉴国际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实用性,符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兼顾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四)公开透明,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注重发挥现有标准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作用,拓宽参与渠道和范围,及时、主动公开标准工作信息,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任务

  根据食品标准清理结果,按照“整体推进、先易后难、重点优先”的要求,以现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基础,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和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

  (一)食品原料及产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品种、分类和食品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标准目录,整合现行食品原料及产品标准。一是以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尚未覆盖的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指标等内容为重点,科学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指标。二是取消缺乏科学依据的指标。三是完善食品分类术语和特征的标准,与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相配套。

  (二)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和加工助剂质量规格标准。

  (三)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按照营养与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目录,整合现行营养与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涵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膳食类食品和其他特殊人群的营养要求。

  (四)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按照食品相关产品分类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目录,整合现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其他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形成食品相关产品的基础标准和产品标准。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目录,整合现行生产经营规范类食品标准。一是以《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的通用规范为(博客,微博)基础,制定重点食品类别的生产过程食品安全要求。二是兼顾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形成与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和通用安全标准相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三是制定重点危害因素的控制指南,针对食品行业特点,为食品企业提供操作性强的技术指导。

  (六)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按照各类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目录,构建与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指标要求相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1.理化检验方法。以食品安全指标为依据,注重不同检验方法的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整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要求相配套,具体包括一般成分、元素、污染物、毒素、放射性物质、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的检验方法标准。

  2.微生物检验方法。以微生物种类为依据,整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微生物限量要求相配套。具体包括致病菌、指示菌培养基和试剂要求、样品处理等标准。

  3.毒理学检验方法和评价程序。补充完善毒理学实验要求,满足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需要。具体包括一般要求、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生殖发育毒性等标准。

  4.寄生虫检验方法。以寄生虫种类为依据,整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寄生虫检验方法标准,包括含(致病)寄生虫食品的种类、检验方法和样品处理等。

  (七)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的整合方案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实施计划,细化标准整合工作方案,明确标准整合任务承担单位和工作进度要求。(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

  (二)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任务,按照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重点,开展标准整合工作,2014年底完成50%以上工作任务,2015年完成标准整合工作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

  (三)按程序履行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报批程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目录和标准文本。(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

  五、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原卫生部等8部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会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食品标准清理整合意见。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部门会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调本地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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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