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黑五类集团及本次认购的自然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黑五类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审议本项议案时,黑五类集团、韦清文先生、李汉朝先生、李玉琦先生等4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4,320,193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9,80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4,1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4,813,5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59,506,622股,反对9,802股,弃权104,10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审议本项议案时,黑五类集团、韦清文先生、李汉朝先生、李玉琦先生等4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4,320,193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9,80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4,1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4,813,5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59,506,622股,反对9,802股,弃权104,1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100万股(含8,1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本项议案时,黑五类集团、韦清文先生、李汉朝先生、李玉琦先生等4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4,320,193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9,80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104,1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其中现场投票同意4,813,5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59,506,622股,反对9,802股,弃权104,10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需对《公司章程》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修改、调整和补充。本次股东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335,6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9,80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04,1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07,828,98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59,506,622股,反对9,802股,弃权104,10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4-2016)》。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335,6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反对9,80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04,1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07,828,98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59,506,622股,反对9,802股,弃权104,100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隽宇律师、李凤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