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9)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205,274 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05,2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2,328,9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28,9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205,274 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05,2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2,328,9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28,9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191,1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191,1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2,343,0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43,0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201,8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201,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2,332,306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2,332,3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191,1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191,1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2,343,0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43,0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201,8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201,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2,332,306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2,332,3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相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191,1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191,1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2,343,0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43,0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04,614,305股(其中,主要股东98,075,431股,中小股东6,538,8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 %。反对票191,174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191,174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2,343,006股(其中,主要股东0 股,中小股东2,343,006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丁少波周自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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