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卫视报道,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当地要求肯德基、麦当劳立即下架福喜提供的所有食品。
作为洋快餐的著名品牌,无论是“麦”还是“肯”,出现问题都并非首次:2012年的3.15上曝光过麦当劳的甜品肉品问题;同年12月,央视曝光过“速生鸡”流入肯德基。但不论是否曝光,也不论是 “麦”还是“肯”,最终的结果似乎都无关消费者“肯”与“不肯”。
这无疑形成了一个怪圈,从问题出现到各部门声称调查,然后查封下架,再就是辞退店长之类一些无关痛痒的处罚,尔后几个活动接着继续大卖。一切顺理成章的背后,却漏掉了最关键也是最重要一环——消费者怎么办?吃过这些问题食品的消费者怎么办?
如果忽略掉这个环节,那句令人心惊胆颤的“过期也吃不死人”就会成为事件的恶劣脚注甚至预测,即消费者没吃死,那就没多大关系。当然我们有惩治违法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们也有食品监管,能够罚款、停业整顿。然而这些刑事责任也好,行政责任也罢,依旧还是与消费者无关,但须知的逻辑在于,把这些过期、霉变的食品吃下肚的,确是消费者无疑。
对维护权益而言,唯一有关的是能够主张十倍索赔,即便是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也能够得到支持。然而问题是,消费者如何举证自己确实吃了有问题的食品呢?同样,时过境迁之后又有多少消费者会保留好原始的消费票据呢?更有甚者,在听闻臭肉、看到视频中的霉青,又有多少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产生厌食症等心理障碍,由之而来的精神压力是否又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因此从现行法律条款来看,民事索赔乏力依旧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关键因素,而精神赔偿的相关主张似乎更是于法无据。这种重公权处罚、轻私权救济的方式,显然无益于扩大社会监督,无益于弥补消费者损失,同样也无益于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
同是肯德基问题,却是这样的判例:2012年4月,澳大利亚一家法庭裁定快餐连锁店肯德基提供不洁食品、导致一名顾客患病的事实成立,当地时间27日下令肯德基向原告支付800万澳元(约合830万美元)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后肯德基并未上诉。
也或许只有这样,问题食品才会由一次又一次的下架,变成真正的绝迹。(法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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