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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食品厂火灾系两电钻工过失引发 被拘10天
时间:2014-08-06 06:49  浏览次数:

原标题:海口食品厂火灾系两电钻工过失引发 被拘10天

  人民网海南视窗8月6日电(记者李学山 通讯员吕书圣)8月5日,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大队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电钻过失操作产生火花引燃仓库可燃物的骆某和周某,送往海口市拘留所进行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

  据海口市龙华消防大队参谋陈华森介绍,8月4日下午,骆某和周某在海南锦州食品有限公司苍西村9号仓库清理被台风摧毁的仓库铁皮屋顶时,在使用电钻拧开铁皮上的螺丝时,出现过失操作致使电钻产生火花掉落在仓库的纸箱上引发火灾。海口市龙华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给予当事人骆某和周某各行政拘留10日处罚,两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均无异议。8月5日下午,骆某已被送往海口市拘留所实施拘留。

  据海口市消防支队防火处负责人介绍,电焊工等从业人员一定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开展电气焊工作时要确保电焊熔渣不溅到可燃物品,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不得过大,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等防火注意事项。他提醒广大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火花四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进行电焊、电钻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时,必须要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一旦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过失引发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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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禁止焊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明文规定:工作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手套、劳保鞋;工作时用面罩;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焊接;在可燃物品附近焊接时,必须距离5米外;在露天焊接必须设置挡风装置,以免火星飞溅引起火灾;高空焊接时,必须扎好安全带,焊接下方须放遮板,以防火星落下引起火灾或灼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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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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