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002702,股吧)公告编号:2014-055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4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滕用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11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11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滕用雄先生、滕用伟先生、滕用庄先生、滕用严先生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3.1.1滕用雄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投票。
3.1.2滕用伟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3滕用庄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1.4滕用严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胡继荣先生、张伙星先生、肖阳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3.2.1胡继荣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2张伙星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2.3肖阳先生,获得选票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陈为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9,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鉴于公司已于2014年8月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璟峰先生、郑宗行先生两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陈为味先生将与朱璟峰先生、郑宗行先生三人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