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关于核准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2014]81号)核准, 我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0,321,00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14.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4,499,987.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422,464,987.70元。2014年6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2014 年6月19日,上述募集资金实收到位情况业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CHW新验字【2014】00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在公司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与宁夏银行开发区支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类型
账号
初始存放的募集资金(元 )
宁夏银行开发区分行
人民币
16000140400000149
171,25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库尔勒巴音西路支行
人民币
65001700500052504309
16,335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
人民币
30769001040005356
87,864,987.70
合计
422,464,987.7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新疆冠农果茸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专户的用途如下:
开户行
各专户的用途
宁夏银行开发区分行
用于 1、向库尔勒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国电库尔勒2×35万千瓦热电联产工程项目;2、向新疆开都河水电限公司增资,实施柳树沟水电站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库尔勒巴音西路支行
用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以收购恒绵棉业、金运棉业和顺泰棉业三家公司的100%股权,及配套棉花收购所需的相关保证金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解放路(兵团)支行
用于1、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增资,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2、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以“7天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方式进行理财业务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对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并保证现金管理管理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进行。
3、协议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协议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协议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