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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三个“办法”推进食品安全监管
时间:2014-02-15 13:56  浏览次数:

     吕霞 为进一步做好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由省政府下发全省实施。

    《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甘肃省将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本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商场、超市应设置食品消费查询终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网站应开辟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振消费信心,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则提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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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