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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有五大特点
时间:2014-03-13 18:19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马文超  陈思思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公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0件。其中,已审结案件30件,对69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刑期基本在1年~3年有期徒刑;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与去年“3·15”法院通报的情况相比,今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五个特点:一是案件总量增加。收案数、审结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均有所增加;二是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30件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27件,罪名相对集中。在具体犯罪样态中,以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居多,共计17件。另外,还有用“瘦肉精”喂食生猪,生产加工“地沟油”炸制点心,使用“火碱”和“工业双氧水”泡制鸡爪、牛肚、牛蹄筋等各2件。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工业亚硝酸钠生产鸡架、加工捡拾的“病死猪”、销售含有“吊白块”成分的腐竹、鸡精掺假各1件;三是多为夫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多采取家庭式的小作坊经营,像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四是发案多为群众举报。根据案件材料发现,发案多为群众举报,且群众对该类行为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均积极举报,加上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案件大都没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五是起刑点比较高。依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起刑点是六个月,但法院在量刑时已经提高了起刑点,多为1年以上。

    此外,为规范引导食品安全市场,全市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或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上罚金,并督促其判前预交,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市中院坚持业务指导,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研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受理数量较多的法院,均根据市中院要求,建立起了案件专门处理机制,安排专门合议庭或专人进行审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审快结。

    另外,法院正在深入进行调研,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并考虑此类案件的特点,普遍提高该类案件的起刑点,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犯应依法予以严惩。在量刑方面,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应依法适用死刑,且无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均应判处有期徒刑;在罚金方面,罚金的处罚额度须是销售额度的两倍以上。此外,法院还会颁布生产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适用期内再从事此类活动。”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傅庆涛表示。

[编辑: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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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