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4年03月12日16:52
前 言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消费增长必将为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48万余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为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审判工作,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等文件。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特点,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下监督指导。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案件审理,通过加强司法公开、法制宣传和提供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民生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手段,适度延伸审判职能,依法指导并推动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外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大力推进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不断开创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司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不断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者维权案件482545件,涉案争议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万元。
图一: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总数及总标的额
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二十余种案件类型,其中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食品、药品、电器及通讯工具和日用品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多体现为教育培训、网络、电信、旅游、物流、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各类消费者维权一审案件中,合同类案件351471件,侵权类案件131074件。
图二: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一)
在合同类案件中,商品买卖合同类纠纷169691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17798件,农资农具的5118件,网络购物类纠纷4491件;服务合同类纠纷103167件,其中旅游服务合同纠纷7454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688件,其他合同纠纷78613件。
图三: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二)
在侵权类纠纷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61799件,人身损害赔偿及人格权纠纷案件55933件,其他侵权纠纷13342件。
图四: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三)
全国地方法院在消费者维权纠纷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总数11637件,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总额31505.7万元。
从审判质效上看,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近四年来一直保持了较好水平。全国地方法院四年来共审结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421744件,平均结案率为87.4%,平均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7.8%,案件一审结案率平均达到88.3%。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平均比率为26.5%,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0.4%。
图五: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质效情况
消费者权益纠纷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多发性、争议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特点。为最大程度消弭诉讼维权成本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全国地方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于诉讼过程中化解矛盾的实效性,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和裁判结果的自动履行率。近四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55.5%,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强制执行率为47.1%。
图六: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四年来,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灵魂,把提升精品案件的比重作为搞好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在提升整体办案质量的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譬如: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销售瑕疵食品的销售者赔偿华燕全部医疗费,另赔偿华燕十倍的所购食品价款;胡云开诉慈溪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安徽白鹤烟花有限公司、李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售不合格鞭炮的经营者连带赔偿胡云开医疗费等损失141657.48元;梁大凤诉蒋传桂、合浦县党江供销合作社、钦州市农业发展公司合浦经营部、南宁市盛泰农资有限公司赣州鑫谷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爱农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制售缺陷农药致使蔬果受损的经营者赔偿梁大凤蔬果损失;陈昱丞、林连荣、李淑连诉湛江湛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擅自安排自费增加景点造成游客死亡的经营者赔偿死者家属231202.12元损失。通过审理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