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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公布2013年民生维权典型案件
时间:2014-03-15 02:01  浏览次数:

武汉市工商局公布2013年民生维权典型案件

2014-03-15 01:47: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卖过期食品,收不当费用……

■本报记者 汪志 通讯员 李必伟 张镝

继发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点评通信和银行业霸王条款后,昨日,武汉市工商局再次公布2013年民生维权典型案件,助力“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以下案例,你中过招吗?

1.“鼎兴”食品卖过期食品

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武汉鼎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过期的火锅底料、黑芝麻油、葱姜料酒、香辣酱等食品更换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销售额合计48199.79元。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在依法没收其尚未销售的过期食品同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共计45万元。

2.“和雍浩宇”电脑销售欺诈

2013年10月,武汉和雍浩宇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得更高利润,对其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培训、许以较高的利润提成,鼓励销售人员通过隐瞒电脑产品配置以及品牌的真实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介绍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电脑产品,涉及销售金额642086元,违法所得63049.1元。

依据有关法规,其行为属于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3049.1元,并处罚款252196.4元。

3.“欣瑞”销售不合格汽车零配件

湖北欣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起,先后购进两种型号制动钳摩擦片共64套,购货金额总计17402.48元。至2013年5月查处之时,共销售49套,销售额为17345元,利润4142.07元。经检验,该两种型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工商部门在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同时,没收不合格产品15套及违法所得4142元,并处罚款65857元。

4.“新鸿发”房地产收取不当费用

武汉新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擅自约定“管道燃气安装完毕,点火时间按燃气公司规定办理,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将已计入房价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天然气建设费用转嫁给不知情的购房者。自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共收取26户业主天然气初装费,金额总计6.89万元。

经查处,当事人退还了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对其处罚6.89万元。

5.武昌区丽菲亚美容院违规收费

武昌区丽菲亚美容院自2012年9月底开始用小卡片宣传免费服务,诱导消费者接受当事人的美容服务。在消费者接受了美容体验服务后,违反免费承诺强行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以此手段先后违规收取服务费6500元。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向消费者陆续退还了相关费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6.湖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2012年10月18日,武汉市工商部门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湖泗加油站对外销售的93#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其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加油站购销该批次93#车用乙醇汽油2.5吨,获利25481.25元,违法所得2256.25元。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万元。

7.“乙德堂”大药房销售傍名牌保健品

武汉乙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2012年3月25日,以每瓶10至25元的价格,从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购进汤臣利健牌B族维生素片、大豆异黄酮加钙软胶囊等保健品共714瓶,后以每瓶49至84元的价格销售110瓶,尚未销售的604瓶被工商部门查扣,违法经营额总计40086元。

当事人所售保健品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构成与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组合近似,侵犯了广东汤臣倍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保健品604瓶,处罚款4万元。

8.“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欺诈消费者

2013年2月18日,消费者刘某的北京现代途胜汽车后挡风玻璃破损后,到武汉华星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区进行更换维修。维修人员事前告诉消费者将使用原厂配件,但在维修过程中擅自将其他品牌的后挡风玻璃充当原厂配件进行维修,并收取较高费用。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并以同样手段销售8块玻璃,合计9740元,非法获利5980元。工商部门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980元,并处罚款14020元。

9.“金驰”物业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

2011年,当事人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在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投资开发“海天欢乐购综合商业体”项目。2012年12月起,当事人通过该工程的外围墙海报以及印制的宣传单,对外宣传其项目负一楼商铺预售信息,所花费用共计7880元。

当事人未取得该项目负一楼商铺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其商铺预售广告并违规接受认筹金321万元(工商部门查处后已退还),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于2013年2月依法处以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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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