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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商部门解读新《消法》实施:有4大亮点
时间:2014-03-15 09:02  浏览次数:

据贵阳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执法人员是结合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而今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强有力的补充,在网络购物和个人信息保护上呈现4大特点。

亮点一: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一款米黄色皮包,货品到手变成土黄色,想退货却被卖家拒绝。

解读: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情况除外。

点评: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商品应完好及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二:网购等非现场 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案例:消费者陈先生通过网站购买某药品,使用后没产生宣传的疗效。陈提出退货,网站没提供具体地址。

解读: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提供商品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点评: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

亮点三:网络平台提供者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网站订购一款手机,收到产品发现手机和网站上看到的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当张先生登录该网站欲退货时,网页已无法显示。

解读: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的,消费者也可要求其赔偿。

点评: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有助于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解决网购异地消费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问题。

亮点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消费者许小姐在某网站购买化妆品后,一直被各种推销电话频繁骚扰。她怀疑是网站泄露她的信息所致,只能换手机号以避免骚扰。

解读: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点评:根据新消法第56条,出现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将责令经营方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十倍的罚款;没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 孙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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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