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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上盒饭过期10来天还在卖续
时间:2014-03-16 09:01  浏览次数:

  在动车吃到一份保质期长达90天,且已过保质期11天的盒饭,温州都市报记者3月13日在动车上遭遇的这一“难忘”经历,这几天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温都微调查”昨天就“动车上过期盒饭”的话题做了一项调查,截至昨天下午6时共收到有效问卷382份,其中376人表示无法接受保质期为90天的盒饭。 对于动车上的食品,网友“穿了厚衣服的小瘦子”说,再也不在动车上买盒饭了。网友“黄豆人想云游四方”表示,从来不吃火车上的任何东西,连车上的水都不喝。网友“HLF式旅行”认为,这是回收再利用时忘记了改日期。

  更多网友对于动车盒饭的超长保质期以及乘客与乘务员间的差别待遇提出了质疑。网友“周贤同学”说,盒饭能保质90天,这得放多少防腐剂呀?网友“洛夏尘”认为,乘务员应该和乘客吃一样的饭菜。而网友“城里的山头人”则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火车上的卫生安全由谁监管?

  动车售卖过期盒饭侵权

  消费者有权获十倍赔偿

  D382次动车组向乘客售卖每份35元、已过期10天的盒饭,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

  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与动车的平价交通理念不同,动车上35元一份盒饭明显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动车销售超过质保期盒饭,显然与食品安全的规范相违背,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上述规定,作为过期盒饭销售者的动车应对上述侵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向动车组所属南昌铁路局请求交易额十倍的赔偿金,如乘客食用过期盒饭后已产生人身健康损害的,乘客还可请求因健康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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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