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药品,销售至西安14家药店。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今天(3月14日) 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在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广场举行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 现场对被告人卢某、陶某、智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杨某非法经营二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在宣判现场,有市民气愤的表示,太可气了,这些人竟然卖害人 的假保健品,判的好!
据了解,为贯彻全国、陕西省政法工作会议和“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安中院联合多家单位在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举行此次活动,同时还邀请了从事经营、销售食品、药品人员和现场上百名群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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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被告人卢某注册成立了“西安品惠公司”,并聘任被告人智某等人,后在江西省修水县组建了“雨润华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华夏公司)”。
2012年4月, 被告人陶某担任“西安品惠公司”出纳。期间,被告人卢某组织被告人智某等人通过网上查找、电话推销等方式联系到保健品零售商低价推销保健品。取得订单后, 被告人卢某从“刘霞”(音、地址不详,在逃)处低价购买无标签、无检验的保健品散粒、片剂等发到“雨润华夏公司”,利用其私自印制的印有“深圳市康之源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百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名称、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的包装材料包装,并私刻上述公司印章,根据客户需要出具虚假授权书后发往 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对外销售。
被告人陶某负责订单的汇总和下达生产订单,被告人智某负责管理“西安品惠公司”的业务、确定保健品价格、数量及售后服务。2012年底,被告人卢某告知被告人智某“西安品惠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没有正规批号,是假冒知名公司销售,被告人智某仍继续组织业务员销售保健品。
经有关部门鉴定,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西安品惠公司”销售伪劣保健品共计5913925.04元。其中,被告人陶某参与销售金额1897105.75元,被告人智某参与销售金额1084297.15元,这是陕西省近年来最大的一起制售假保健品案。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陶某、智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以次充好,伪造相关知名厂家的批准文号等生产、销售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卢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陶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智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被告人非法收购药品 销售至西安14家药店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贴小广告的方式,在西安大量收购各类药品。之后,被告人杨某假借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以下简称东城采供站)的药品销售资质,冒充该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将所收购药品销往西安顺天大药房汉城路店、大庆路店、陕西同一医药有限公司方新村店等14家药店。
根据从其库房内查获的大量送货单向相关药店查证落实,自2012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杨某向上述药店销售药品金额共计1086705.2元。此外,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9日在被告人杨某租住的库房内还查获150多个品种的药品,货值181319.714元。综上,被告人杨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68024.9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