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高岳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在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中,反映最差的为知情权。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所谓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依照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义务来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必然有赖于经营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期案例中,无论是铁观音茶叶对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的虚假标注还是化妆品包装盒上界定模糊、夸大其词的宣传用语,都属于虚假不实之词或者引人误解之词,对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所购商品价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在商品买卖和市场服务中隐瞒真相、忽悠蒙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此,除了消费者应当睁大双眼、提高警惕、增强鉴别能力,也需要执法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神圣职责。 (胡勇)
观音王标注疑点多贴错标签说不通
□陈新颖孙鹏
顾客周翔购买的铁观音茶叶包装上,标识内容与实际不符。法院审理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判令商家对顾客作出双倍赔偿。
2010年4月12日,周翔在某公司购买了8盒观音王茶叶,共计花费3840元。但因口感比之前购买的同等价位的茶要差一点,于是,周翔找出包装盒,仔细地看了几遍。
包装袋上仅有铁观音等标识,而外包装盒正面写有观音王、中国·安溪字样,其背面有用不干胶粘贴的产品标识,上面标有卫生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标识,以及“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等内容。周翔认为茶叶有问题,第二天找到销售茶叶的某公司讨说法,但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翔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翔对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商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产生怀疑。据他了解,铁观音多为福建等地生产。于是,周翔特意到杭州调查。
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出具《关于举报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回复》中称,“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且该厂家不生产铁观音。”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周翔购买的这几盒铁观音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是伪造的。
2012年9月,周翔将销售该“铁观音”的某公司告上法院。
对于标识问题,该公司辩称,他们出售的茶叶并非假冒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仅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福建安溪县某茶厂的标签,错贴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的标签。该公司认为,他们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卖方公司在其产品标识上对生产商表述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与实际生产商福建安溪县某茶厂不一,且将不真实存在的生产许可证号印制在产品标识上。周翔通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标识,认定本案铁观音茶叶是通过特定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采取特定生产工艺而出品。所以,被告公司主张没有必要仿冒杭州某茶厂,而这种冒用也达不到任何误导和提高品牌品质、价格目的的主张,因与消费者信赖产品标识记载内容而消费相悖,不能成立。但周翔诉称上述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食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按照有毒食品10倍赔偿的诉请,不应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周翔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下室装配电设备业主买房不知情
□杨慧文程振华
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一层业主地下室装有高压配电等设备,导致一层业主入住后发现房间内噪音不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业主对所购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权,开发商应当拆除污染源,停止侵权。
2009年6月,张某等三人分别购买了某小区6号楼1单元103、102、101室。张某等人入住后感觉室内有持续噪音。经多方了解,他们发现负一层有开发商安装的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配电设备顶部距上面楼板150公分左右,且输入输出电缆及排热管道均用金属支架与上面楼板固定相连,同时,现场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
为此,张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拆除安装在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但开发商认为,轻微噪音不影响入住,而张某等人不能提供受到配电室损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地下室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不会对原告造成侵害。同时,开发商在原告买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层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侵害了业主购房的知情权。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拆除负一层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由于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巨大,所以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特殊楼层应该享有特别知情权。本案中,开发商规划将全小区的变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6号楼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时应对6号楼的业主特别是一层购房户予以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虽然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验收,但将该小区所使用变压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被上诉人居所对应的地下室,对长期生活居住在此的被上诉人有较大影响,应当予以拆除并迁移到不妨碍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