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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实施
时间:2014-03-16 10:36  浏览次数: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作出规定,从重典治乱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让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产生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经济良性发展。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最高法于2013年年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程序上,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行政前置程序,个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使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等。在实体上,司法解释明确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可以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10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

  (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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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