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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九大类行政处罚案件要向社会公开
时间:2014-04-16 17:36  浏览次数:

  原标题:九大类行政处罚案件要向社会公开

  西楚网讯 宿迁市区范围内适用一般程序或虽适用简易程序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记者4月15日获悉,《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公布施行。

  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据了解,2013年“宿迁规矩”系列文件出台后,宿迁市加大了对交通违法、占道经营等市区多发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有效治理了“中国式过马路”等问题,切实维护了市区公共秩序,但也还存在着曝光度不够、处罚结果未得到有效运用等不足。为营造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氛围,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提高市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促进宿迁市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打造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宿迁市制定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主动、及时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予以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在市区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因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车辆擅自占用人行道、乱倒垃圾、渣土污染、违反规划造成较大影响,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案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案件;医疗机构违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案件;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药械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依法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据了解,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信息,将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个人和单位信息,将及时纳入宿迁市社会征信体系。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还将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按照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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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