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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召开《深圳经济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
时间:2014-04-16 18:28  浏览次数: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立法精神,深圳市法制办于近日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共计50多人参加听证或者旁听,其中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20多人踊跃报名参加。举办单位还邀请了6名关心食品安全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就《条例》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和内容进行了听证。参会代表围绕听证议题作了陈述,积极建言献策,听证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有必要强化其责任

  《条例》在第三章专章设立“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并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规定了其具体职责,食品质量和安全岗位的责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责任,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及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时的报告义务。如规定食品相关行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规定了相关要求和责任,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参会的听证代表认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确有必要在《条例》中明确其职责、要求和义务并予以强化。

  二、政府对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条例》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创新监管方式

  明确了市、区政府、街道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规定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的作用,突出其审订食品安全技术规范职责,完善深圳标准,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条例》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创新监管方式,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一种生产经营者普遍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条例》借鉴了香港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和国内的交通违法记分制,确立了餐饮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制,以增强餐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

  三、听证会代表对争议事项进行了积极讨论

  《条例》规定了三个争议较明显的事项,一是禁止在我市销售散装酒和散装食用油,二是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三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事项。听证会与会代表展开了积极讨论,每个议题都有观点针锋相对,保证了食品安全立法听取到各方面的声音,有利于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会代表还对《条例》的其他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最后,市法制办主任王璞同志到会并立法听证作了简要讲话,他非常感谢参会代表和各界对政府立法审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来了很多市民群众,给了法制办很大的鼓舞和信心。并指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开门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政府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接地气,要听到基层的声音,我们在坚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今后将把立法听证会工作常态化,欢迎大家多来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以后要把听取意见的工作做得更好。法制办会认真研究每一条意见,我们要站在更高的角度,一方面听取主管部门意见,一方面听市民群众和企业等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尽快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法制办召开《深圳经济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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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