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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环境问题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掣肘
时间:2014-04-23 09:38  浏览次数:

  4月2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2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人民网)

  环境保护在以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受到社会和国人关注的原因一是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围绕的是经济建设工作开展,国家没有能力兼顾其他领域的共同发展;二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往往都是伴随着大量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实属无奈;三是环境问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只是零星发生,没有在短期内或者广域内集中爆发,没有对民众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成形,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近期爆发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则是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凸显出我国环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需求现实困境。因此,出台各种措施解决环保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首先要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应当说,民众对目前的环境状况是十分不满的,对环境问题也十分关注,但是关注并不意味着环保意识就强。因此,政府应当要求公民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比如发达国家十分普遍的垃圾分类就应当大力倡导并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当用多种方式、各种举措大力宣传环保的重要性,让民众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比如此次修订法案将6月5号设定为环境日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其次要明细具体的法律职责。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法,既要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又要对环境保护新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要将法律条款严格执行,保证落到实处。既要通过法律对政府、企业、民众涉及环境保护的具体行为起到警示、约束作用,又要对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径给予严惩重处;三是对应具体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既要保证环境保护一丝不苟的执行,又要确保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最后要加强对已有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中央应当在加大对当前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对没有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超标排污、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重点查处。并要责令地方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重点解决现有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如重点流域污染问题,保障饮水安全;加快高能耗企业设施设备的更新升级,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依法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保障食品安全。

  “绿色、环保、生态、低碳”是当前公众对自然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而政府也应当围绕这一诉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划和落实,不让环境问题成为“全面深化改革”顺利实施的掣肘。(文/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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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