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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罚款上限提至30万元 防止违法“低成本”
时间:2014-04-23 16:36  浏览次数: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最高罚款限额提升至30万元。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5月1日起施行。

防止违法“低成本”

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1996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相关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2006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违法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2006年以来,本市约有30件政府规章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主要集中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食品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

近年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领域一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日益突出;同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51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208元,较之2006年的20668元和9213元,两项增长均已超过1倍。

要让行政规章罚款限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适用,防止违法“低成本,高收益”,适当提高限额,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因此,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限额从修正草案的20万元提升至今天的30万元。

该罚就罚但不乱罚

调整规章设定罚款限额,并不意味着每件规章罚款的数额都要按照最高限额来确定。2006年规章罚款设定限额调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规章中仅30%设定了最高10万元的罚款规定。今后,市政府也将继续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罚款设定限额内,严格遵循“过罚相当”,设定具体的罚款额度。

需要说明的是,罚款仅仅是运用行政手段给予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一种“财产性处罚”;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还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比如,饭店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就要以危害食品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民事赔偿,此外还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罚款。(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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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