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浪费提倡节约的新风,将久遭诟病的餐饮业“霸王条款”再次推上风口浪尖。就在全国很多地方的餐饮业因“霸王条款”遭遇口诛笔伐而如坐针毡的时候,避暑胜地、旅游名城河北省承德市的餐饮业却异常的平静因为在这里,餐饮业“霸王条款”早在去年7月份就已被叫停,现如今已是踪迹难觅。而这,缘于承德市工商局针对餐饮业由来已久的“霸王条款”砸下的重锤。
会诊: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有法可依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收取餐具消毒费”等“霸王条款”多年来在承德餐饮业广为盛行,广大消费者要求整治的呼声十分强烈。但由于工商机关此前对“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没有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多年来只能通过消费者协会这一渠道倡导经营者主动废除这些“霸王条款”,但经营者“主动废除”的积极性一直不高,致使广大消费者的不满情绪日增,尤其一些外地游客在承德遭遇这些“霸王条款”的侵害后“口口相传”,严重影响了承德创建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后,工商机关查处“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有了依据,然而部分餐饮企业仍然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规定为据,不愿意放弃这些“霸王条款”。
为了统一认识,消除疑虑,承德市工商局于2012年7月24日组织召开了有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桥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就整治餐饮业利用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共识。
亮剑:集中整治效果显著
就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后,2012年7月25日,承德市工商局即下发《关于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8月15日之前为餐饮业经营者自行整改时间,逾期仍不改正的,工商机关将依 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这次专项行动把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酒店、饭店、餐馆等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行政约谈警示会议,约谈了全市各县区较大规模的餐饮企业413家。对没能参加市局约谈警示会议的规模较小的餐饮业经营者,由各县区局和基层分局组织召开约谈警示会,或通过逐户发放宣传单、上门警示指导等方式,确保对全市所有餐饮业经营者的宣传指导到位,引导餐饮业经营者自行对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删除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在此基础上,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在工商机关规定的自行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逾期仍然实施“霸王条款”违法行为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在工商机关的高压态势,使少数心存侥幸的餐饮企业也最终选择了“放弃抵抗”。今年春节期间,全市没有出现针对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投诉。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纠正搭售行为,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或者没收无法收回的搭售商品的货款,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款:情节轻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