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霸王条款将不能再用了。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该“办法”,最高可罚3万元。
□权威发布
“包间最低消费”列为霸王条款
据了解,自今年4月起,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商部门对全市主要餐饮企业进行走访,收集了菜谱、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种形式的合同格式条款。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在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餐具费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成为近年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工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认“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6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虽然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但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忽视和违背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
工商部门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此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一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如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需要提前订餐时,可到“首都之窗”或“北京工商”网站下载《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针对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包间费”等霸王条款,中消协、北京市消协也多次呼吁取消这些不合理规定。
□违法定性
1.“禁止自带酒水”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记者探访
全聚德和平门店
大厅禁止自带酒水
记者昨天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全聚德和平门店的电话,声称要订包间。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的话,虽然不单收包间费,但是按标准配餐,360元一个人是固定的,酒水单点,15%的服务费另外收取。
当记者问能不能自带酒水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订包间的话,白酒和红酒只能带一种。他还声称,大厅里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原则上是谢绝自带酒水,但订包间允许带一种”。
记者随后又拨打了全聚德前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也是套餐形式,400元一个人,包括凉菜和烤鸭等。如果要自己点菜,则不接受预订,可以自己到店里点菜。但这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包间比较火,来了以后基本不会有包间。这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餐馆不让自带酒水,并称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吃完了以后不舒服,到时候分不清责任”。
□相关案例
首起开瓶费案消费者获支持
据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这是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当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饭店收取两元餐具费被判退钱
据媒体报道,去年3月份,河南郑州两名消费者到一家粥店吃午饭,饭后,两位消费者被收取了两元的餐具消毒费。两人认为不合理,将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两元的餐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