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加工现场
黑心老板谋取私利,销售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所长玩忽职守,对市民举报不认真查实,“蜻蜓点水”,甚至还向加黑心老板胡某借款20万元。记者昨悉,黄石市花湖工商所原所长曹某因玩忽职守致6万多斤地沟油流入食用领域,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铁山区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谋财害人:黑心老板将地沟油卖给食品商
2012年1月,一辆运输地沟油的车辆在武黄高速路口被黄石开发区警方查获,同时一处隐藏偏僻的地沟油生产窝点——黄石木公工业油脂加工厂(以下简称木公加工厂)也被端掉。
据警方调查,2007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木公加工厂老板胡某利用猪肉废弃物生产、加工工业油脂,将其生产的地沟油予以销售,共计60960斤, 获得赃款20余万元。2012年12月31日,胡某被下陆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胡某交代,2007年, 他在黄石锁前村租了一块地,经营工业猪油、牛油、餐饮废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2008年至2012年1月,其先后多次将生产的工业猪油、地沟油卖给汉川个体老板炸兰花豆,卖给下陆2家小食品加工厂加工食品,卖给安徽阜阳的孙某用于食品加工。
黄石益康食品厂老板程某证实,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他每月从胡某的工厂购买地沟油用于港饼加工,并将港饼销往市场。
玩忽职守:工商所长对举报敷衍了事
胡某为什么能持续4年将工业地沟油销往食品领域,是哪个监管环节出了问题?
2012年11月20日,负有监管责任的花湖工商所所长曹某被下陆警方刑拘,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经查,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曹某疏于监管,未进一步核查木公加工厂油的去向,使胡某得以逃避监管。2010年3月29日,曹某指派工作人员刘某、丁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配合市食药监局检查木公加工厂是否存在生产地沟油的情况。事后,曹某未核实木工加工厂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向分局作出“该厂建立了进销货台账,记录清楚,票据粘贴齐全,未发现作为食用油销往他处和本地市场”的回复。
2011年11月18日,曹某收到木公加工厂生产地沟油、潲水油四处贩卖的举报材料,指示刘某负责。事后,再次向开发区工商分局作出“该经营户销售台账记录齐全”的回复。
同年12月,胡某到花湖工商所申请变更执照,刘某认为木公加工厂存在有关问题而不同意换执照,但曹某得知后,不认真听取下属意见,直接指示丁某给木公加工厂换执照。
另查明,曹某在担任花湖工商所所长期间,曾先后3次向胡某借款20万元。案发前均已归还。
自我辩称:“我没有能力进行监督”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曹某辩称,他在联合检查时已向下属提出了工作要求,下属检查回来向其进行了汇报,也有要求下属如实汇报并传送有关材料,是否继续调查是由上级机关决定的,他只是起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已完成了工作;至于给胡某换执照,他不知刘某所说的问题,只是说胡某符合条件就应当换执照。
最后陈述时,曹某强调:其任职以来没有接到任何指示表明生产领域归工商管。“如果我犯了罪应当追究责任,为何直接人员没有追究责任,为何上级领导没有追究责任;胡某的行为不是简单的超范围经营,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隐密性和技术性,我是没有能力进行监督的,不是没有履行监管职责。”
花湖工商所副所长刘某证实,其当时向曹某汇报检查情况时,曹某认为是生产领域的事,归质量监督局管,他于是没有继续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他人违法经营行为长期未被发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曹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一贯表现, 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山区法院认为,木公加工厂是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户,其生产范围是工业用油,根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既有监督权,又有处罚权。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其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是直接责任人,其玩忽职守也不是导致胡某违法犯罪的唯一和主要原因,而是存在监管职责上的认识错误;且曹某一贯表现良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最终判定: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