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江苏康润公司生产销售的新型地沟油总额,依据的是对该公司往来生产销售账目的审计。
有趣的是,王某和李某在向原料供应商收购鸡油、鸭油等原料时,虽未明说自己公司具体生产什么的,但均表示行业内人都知道他们是生产“食用油”。多位供货商否认这一说法,他们均称与江苏康润公司交易时,王某、李某出示了生产动物饲料油许可证,而非生产食用油的许可证,事发前一直以为康润公司只生产动物饲料油。
庭审分析
法学专家细解庭审交锋3大焦点
因案情复杂,被告人数众多,今天该案将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昨天,中国政法大学方鹏教授针对此案,在接受央视访谈中分析认为:庭审有3个层面的交锋。
焦点1:
如何证明犯罪故意
本案涉及多个地沟油制售环节。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要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本案焦点之一就是要证明,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人知道这些地沟油是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运输和提供废弃油脂、废弃动物皮毛肉的人也知道他们运输和提供的这些原料是用来生产“食用油”的;销售者也要知道这些“食用油”是由非食品原料加工成的“毛油”,并已经销售。
焦点2:
究竟以何罪名论处
生产销售地沟油可能涉及3个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案定罪需要根据现有证据去查明,比如能证明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地沟油的,可以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地沟油已经销售出去了,没有了实物地沟油存在,那么需要根据鉴定来认定构成了什么罪名,如果鉴定出来既不含不安全物质,也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那么可能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定罪。
焦点3:
会不会动用死刑
根据刑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生产销售地沟油涉案金额高达6000万元,是否符合死刑条件?
本案还可能涉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而被告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将决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