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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可免征房产税
时间:2014-01-03 10:34  浏览次数:

  16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通知指出,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已按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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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