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本报讯 (记者李松)国家质检总局4月14日发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出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包括总则、不良记录生成、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解除风险预警、附则五部分。《细则》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经研判,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