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4月16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的股份为36,47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72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在本次会议上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张永爱女士、尤建新先生因故未能参加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高金华先生代为宣读其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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