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长春市民郭先生在超市购物,原本是一家三口的欢乐之行,却因为四个果冻产生了变化,最后更是与商场的人发生了矛盾,最后不欢而散。
四个果冻引发争议
郭先生家住汽车厂附近,中午,他带着妻子和儿子来到了东风大街新世纪超市,打算购买一些日常用品,可不愉快的事情,也在这里发生了。
11时许,郭先生在新天地超市卖零食的区域选中了4个徐福记杯状散装果冻,装袋后称了重量,打出的单价为16.79元。
拿到了果冻,郭先生便打开了一个,给儿子吃了起来,他说:“当时孩子吵着要吃,我就给他打开了一个。”孩子吃了两口,便不吃了,郭先生只好将剩余的部分吃掉,将果冻盒放回到了袋子中。
买好了东西,郭先生一家三口准备到收银台结账,当收银员即将把果冻条码扫入电脑时,郭先生的妻子将果冻放在了一边,不想购买了。
收银员看到顾客不买了,也没多说,算好了他们买的其余商品,就收了钱,将东西给了他们。
可是,走到门口的郭先生一家却被商场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告知他们吃了东西没有付钱,应该对商场进行赔偿。
郭先生说:“当时我们也没想起来吃了果冻的事,我妻子就是觉得不想给孩子吃果冻了,就不打算买了,才放在一边的。”
赔偿金100元?
工作人员带领郭先生来到了办公室,告知郭先生,他的行为要给商场100元的赔偿金,郭先生说:“我只是无心之失,也不是故意的,怎么还要罚钱,将果冻的钱补上不就可以了吗!”
可商场却不同意郭先生的做法,但还不能出具相关的规章制度,事情僵持在了这里,无奈之下,商场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报警的方法来解决这件事,却遭到了郭先生的拒绝。
商场不能提供明文规定罚款的金额,就罚了100元,这让郭先生很气愤,他说:“罚钱,却出具不了证明,这钱的金额就是商场随意订的,要是这样的话,这钱我就不能给。”双方僵持了近1小时,直到郭先生的儿子开始吵闹,郭先生才交了100元。
记者赶到超市的时候,郭先生已经离开超市了,商场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表示,这100元并不是罚款,而是对商场的赔偿金,若是每个人都这么做的话,超市就没有办法经营下去了,这100元并不多,商场也只是希望他以后不要这样做了。
她说:“是不是故意无从考证,这4个果冻钱不多,但是他也确实没有付款,这钱是在商场满意和他本人能接受的情况下才制定的,并没有向他索要更多的金额,在超市里,每天都能找到许多别人没付账就喝光的空瓶子,若是人人都这样,我们真的赔不起。”
律师说法可以认定为故意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他说:“首先要认定郭先生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我认为,根据众所周知的常识,不需要取证,在两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
他表示,这100元钱并非是罚款,只是其对商场的赔偿金,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郭先生最后交了钱,就视为他同意或是当时同意了赔偿,至于事后反悔,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是到法院起诉。
事后,郭先生表示仍然无法接受这个赔偿金额,并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