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糖业 >
执行余款不应存放在法院账户上
时间:2014-02-11 09:42  浏览次数:

  新闻追踪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与上海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先导公司)的债权债务(即(2013)百中执裁字第14号,法制日报报去年8月17日曾作报道)一案已执行完毕,但执行余下的2.8903亿元款项至今未依法退回富民公司,导致富民公司各项业务无法运转。

  据了解,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成交后,受买人已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将5.42亿元拍卖款分两次打入了百色中院的执行账户。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款项共2.5297亿元,余下的2.8903亿元款项一个月了仍存放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上。今年1月24日和1月27日,富民公司分别向百色中院和广西高院申请退款,请求把余下的款项及产生的利息作为公司的财产依法退回该公司,但是至今仍未退回。一位法律专家说,案件执行完毕,余款应立即退回被执行人,不应存放在法院的账户上,否则属违法。

  (原标题:执行余款不应存放在法院账户上)




上一篇:瑞达期货:周边市场大涨带动 郑糖低开高走   下一篇:平果县2013年经济稳中向好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