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李怀庆,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80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秘书、组织部副部长。2007年8月至2013年1月任包头市九原区民政局局长。2013年3月至今任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附件2: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排名不分先后)
1、杜业勤,男,197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北京大学现代企业管理(EMBA)高级研修班结业。曾任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会计、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潍坊分所副所长。
2、刘英伟,男,1965年2月出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982年至1989年)工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01年至2003年)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电子工业部20研究所工程师,电子工业部电子科学研究院工程师,北京中北联合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京高新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伙人,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凯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张毅,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2002 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学士。2006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11年8月至今任北京有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编有《社会保险(放心保)法适用指南与案例解读》、《企业法务入门十讲》、《企业合同审改实务》等著作。业务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公司法。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编号:临2014-005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与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的日常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
关联人回避事宜:草原糖业持有本公司31.49%的股份,为本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也是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对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关联董事宋卫东、张世潮、李志文、张清涛、郭莎莎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协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依据,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本次关联交易无需通过行政审批,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相对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由于草原糖业持有本公司31.49%的股份,为本公司相对控股股东,同时也是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对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关联董事宋卫东、张世潮、李志文、张清涛、郭莎莎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刘新明、樊虎、杨洁会前同意将上述议案列入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街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的经营管理、汽车运输、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物业管理和小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31.49%的股份,为公司相对控股股东。至本次关联交易止,公司与草原糖业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净资产5%或3000万元以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草原糖业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的电力、暧气等服务;草原糖业及其附属公司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工程建筑及维修等,合同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
(一)华资实业向草原糖业提供电力、暖气服务
1、电力:按照市场电价0.45元/度计算。
2、暖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全年平均价格为3.50元/㎡。
(二)草原糖业向华资实业提供运输服务
根据车型、运距分别结算。
(三)草原糖业向华资实业提供工程建筑及维修
根据双方相互协商确定价格。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需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进行确认。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降低公司营运成本,同时有利于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以确保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关联交易协议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刘新明、樊虎、杨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草原糖业签署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是董事会依据公司日常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市场价格及政府指导价作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健康开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