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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审验工作开始
时间:2013-12-25 16:06  浏览次数: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审验工作开始啦!

  各食盐零售单位(户):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零售管理、规范郑州市食盐市场秩序,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合格加碘小包装食盐,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依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将对全市(含郊区)食盐零售商场、商店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户)分段办理、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

  请广大市民到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商场、商店选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及审验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凡在我市(含郊区)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已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但又过期的,均可申请办理或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及审验计划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及审验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针对我市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社区中小型超市办理及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时间:2012年10月29日~12月31日。

  第二阶段:针对大型调料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集中场所的商户办理及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时间:2013年1月4日~2013年3月15日。

  第三阶段:针对其他经营者及前两阶段漏办理的商户办理及审验《食盐零售许可证》,时间:2013年3月18日~2013年5月18日。

  三、办理及审验流程

  1.申请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返还),或持到期的《食盐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2.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3.盐政执法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现场审核;

  4.盐业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予以制作证件。

  四、审验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5月18日。

  地点:郑州市盐业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江山路170号附10号)。

  五、办理及审验费用

  免费办理及审验。

  六、检查

  我局于办理及审验完毕十五日后,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市场大检查,凡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食盐,对违规经营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年检

  《食盐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一年一检,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将对取得证件的经营者于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5月18日进行年检,并对未参加年检和接到通知仍不参加年检的商户进行证件注销处理。

  咨询电话:66220086

  监督举报电话:66220061、13939087110

  特此公告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

  《河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食盐零售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盐业管理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进货渠道等重要事项、是否与食盐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五)零售食盐的单位、个人经营食盐情况;

  (六)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盐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食盐零售许可证》:

  (一)经审查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过期,又没延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已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外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

  (五)有购进、销售私盐行为的;

  (六)违反食盐价格政策、情节恶劣的;

  (七)不服从盐业主管部门管理,情节严重或屡犯的;

  (八)特殊时期,囤积居奇,造成食盐脱销一个月以上,影响恶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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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