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奶类与大豆食品。扶持奶源基地建设,强化奶业市场监管,培育乳品消费市场,加强奶业各环节衔接,推进现代奶业建设。充分发挥我国传统大豆资源优势,加强大豆种质资源研究和新品种培育,扶持国内大豆产业发展,强化大豆生产与精深加工的科学研究,实施传统大豆制品的工艺改造,开发新型大豆食品,推进大豆制品规模化生产。
(二)重点区域。
1.贫困地区。采取扶持与开发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食物消费水平。创新营养改善方式,合理开发利用当地食物资源。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采取营养干预措施,实现贫困人口食物与营养的基本保障和逐步改善。
2.农村地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商贸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城镇现代流通业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拓农村食物市场,方便农村居民购买食物。
3.流动人群集中及新型城镇化地区。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饮食条件,加强对在外就餐人员及新型城镇化地区居民膳食指导,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和合理膳食模式,控制高能量、高脂肪、高盐饮食,降低营养性疾病发病率。
(三)重点人群。
1.孕产妇与婴幼儿。做好孕产妇营养均衡调配,重点改善低收入人群孕妇膳食中钙、铁、锌和维生素A摄入不足的状况,预防中高收入人群孕妇因膳食不合理而导致的肥胖、巨大儿等营养性疾病。大力倡导母乳喂养,重视农村地区6个月龄至24个月龄婴幼儿的辅食喂养与营养补充,加强母乳代用品和婴幼儿食品质量监管。
2.儿童青少年。着力降低农村儿童青少年生长迟缓、缺铁性贫血的发生率,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保障工作。遏制城镇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增长态势。将食物与营养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加强对教师、家长的营养教育和对学生食堂及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强化营养干预,加大蛋奶供应,保障食物与营养需求。
3.老年人。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身体健康需要的食物产品,重点发展营养强化食品和低盐、低脂食物。开展老年人营养监测与膳食引导,科学指导老年人补充营养、合理饮食,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全面普及膳食营养和健康知识。加强对居民食物与营养的指导,提高全民营养意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科学饮食理念。研究设立公众“营养日”。开展食物与营养知识进村(社区)入户活动,加强营养和健康教育。发布适宜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定期在商场、超市、车站、机场等人流集中地发放。发挥主要媒体对食物与营养知识进行公益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增强营养知识传播的科学性。加大对食物与营养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强流通、餐饮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食物生产与供给。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食物安全责任。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加大对食物加工、流通领域的扶持力度,鼓励主产区发展食物加工业,支持大中城市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治理面源污染。支持到境外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开展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
(三)加大营养监测与干预。开展全国居民营养与基本健康监测工作,进行食物消费调查,定期发布中国居民食物消费与营养健康状况报告,引导居民改善食物与营养状况。加大财政投入,改善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餐环境。
(四)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抓紧进行食物与营养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适时开展营养改善条例的立法工作。针对食物与营养的突出问题,依法规范食物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治理整顿,营造安全、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创新食物与营养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加快食物与营养科技创新。针对食物、营养和健康领域的重大需求,引导企业加大食物与营养科技投入,加强对食物与营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研究。加强对新食物资源开发和食物安全风险分析技术的研究,在科技创新中提高食物安全水平。加强食物安全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促进食物安全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深入研究食物、营养和健康的关系,及时修订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标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咨询指导。由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做好本纲要实施工作。继续发挥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的议事咨询作用,及时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纲要确立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当地食物与营养发展实施计划。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