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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部分人群可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时间:2014-02-12 09: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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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零首付”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类小微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另外,放宽实际货币投资限制。一是初创微型企业可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发票、租赁证明、合同、加盟费等投资证明,以满足“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的要求,不局限于在银行账户中存取现金,且投资证明提交时限由递交扶持申报材料前提供放宽到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前提交。二是取消统一指定银行账户的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银行设立基本账户,便于扶持资金拨付及收支监管。

  申报流程“一站式”

  简化微型企业申报流程。各县区在政务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组织工信、工商、财政、人社、税务部门集中办公,实行创业指导、名称核准、创业培训、融资担保“一站式”服务。

  简化创业前置条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部分微型企业的动物检疫、卫生许可、健康、食品安全、环评、能评等前置手续,建立“绿色通道”降低微型企业准入门槛,对部分前置的手续采取后置方式,缩短创业时限。取消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创业资质证明的规定,以向创业者发放学习手册的方式开展创业培训。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与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提前征收的按规定清退,保留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建立企业培育库

  建立市级规模企业培育库,每年选取300家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入库,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并实行分类扶持,每年确保全市净增规模入统工业企业不少于50家,净增服务业入统规模企业100家以上。对于当年新进规上企业,享受市上企业上规入库有关扶持政策(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引导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势资源,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产品品牌。

  微企产品给照顾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市内小微企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编制兰州市特色优势产品推荐目录,引导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本地企业采购选用。每年组织一次规模以上企业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活动。对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地产品替代采购配套的小微企业,配套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配套采购额3%的补助支持,最高补助50万元。(首席记者甄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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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