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张近东:尽快建立电子发票统一标准
□本报记者 李巍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多项提案,涉及电子发票、信息安全、母婴食品等领域。
尽快建立电子发票标准
2013年以来,江苏、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相继开展电子发票的试点工作,电子发票在消费维权、资源节约、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优势也已全面显现。但因电子发票存在无法开具单位抬头等问题,给消费者维权,尤其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采购和报销核准上面带来困难。
对整个社会而言,传统纸质发票的生产需要消耗大量的木材、水资源,且纸质发票打印要用特定的防伪油墨和印纸,材料和时间成本非常高。据统计,年销售百亿的网购企业,每年纸质发票的印刷打印费超过500万元。我国201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3.78万亿元,每年消耗的纸质发票数量巨大,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
张近东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标准,赋予电子同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推动电子发票的全面普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节约社会和环境成本的最优选择。
张近东呼吁,加快对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界定,明确赋予电子发票在报销、核准上的法律效力,并尽早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标准,推动电子发票尽快普及。
纸质发票难保存、易丢失、易造假,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电子发票具备低能效、易保存、易辨别真伪等特点,在国外已有广泛应用。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为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创造了条件。
把好母婴食品安全关
食品安全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母婴食品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中国社科院舆情调查实验室去年5月发布的“最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中,食品安全问题以70.4%的关注度高居榜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年初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对于母婴食品安全提案,张近东表示,相较于成人,食品安全对婴幼儿身体机能损伤更大。从母婴食品安全入手,建立起从生产到流通的全流程追溯机制势在必行。“食品安全不仅要在生产环节把好关,还要在流通领域建立起全流程追溯机制。”
张近东表示,解决母婴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行业、企业加强自律、提高产业水平,更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母婴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整个母婴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中国新生儿达1640万。随着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中国新生儿又将迎来一个增长高峰。母婴市场尤其是食品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推进个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
对于信息领域安全,张近东将提交《加快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法制建设》提案。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日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74.1%的网民在过去半年时间内遇到过信息安全问题,全国因信息安全事件而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达到196.3亿元。
张近东认为,随着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日趋呈现出网络化与公开化的特点,但保护机制短缺,直接威胁到公民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
张近东建议,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保护范围与内容,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自律机制,从职责权限、审核监察层面严格要求涉事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建立统一的执法机制,以独立、专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部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长期化、日常化。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从审批与财税制度突破改革
行政审批对民营企业来讲不仅仅是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亦不仅是垄断行业进不去的问题,而是各行各业的审批事项太多,限制企业发展,阻碍国家经济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审批制度改革确实很英明,抓住了发展经济的命脉,但目前此项工作进度很慢阻力很大,光靠取消几十个、百把个审批项目解决不了问题。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年,建议从审批制度与财税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一旦这两个改革成功,其他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李书福:建议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基于各国不同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量能课税的原则。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比如同样收入的人,由于家庭负担不一样,却要缴纳相同金额的税,而家庭总收入多的人反而可能不需要纳税。比如,有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夫妻和一个孩子,却只有一人工作,假如每月收入是5000元。另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且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工资均为3000元,因而家庭每月总收入是60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定,前一个家庭需要纳税,而第二个家庭却不用纳税。这种收入高但家庭负担轻的人少交税、而收入低但家庭负担重的多纳税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国情民意。
一、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契合了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并且有利于国民牢固树立家庭观念,尽孝养老,尽责抚幼,促进家庭这一社会细胞更为和睦。实行个税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并扣除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更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个人家庭信用的社会体系。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决策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既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从而能更好的体现公平的要义。例如在美国,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