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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到过期橄榄油,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3月12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超市并非故意欺诈,只判超市退款。
2013年6月11日,林某在和平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1瓶进口1升装特级初榨橄榄油,售价110元。付完款后,才发现该瓶装橄榄油瓶身上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6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已过了保质期。林某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十倍赔偿。超市称,林某是自行到超市购买,超市并未积极主动推销橄榄油,无欺诈的主观故意,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林某所购买的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所销售商品的保质期未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林某要求超市召回涉案商品并退回110元购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但超市并没有欺诈林某的主观故意,对林某主张十倍赔偿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超市返还林某购物款110元,同时召回所销售的橄榄油。(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