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评论员 于立生
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29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表示:在公安部门下专设一支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侦查支队(大队),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实现更有效的打击,震慑力更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乱象频生,若涉及违法犯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早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同时《食品卫生法》废止,由着眼“卫生”到升格为着眼“公共安全”,认识上的更新,带来立法上的变化、新法对旧法的取代。随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的规制,作出重大修改和补充,强化了打击力度,诸如:将原《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与《食品安全法》新规相衔接;将原《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的“拘役”取消,提高了刑罚起刑点。以上两罪,原可单处罚金和按销售金额比例处罚金的规定都予取消,改为并处罚金,并不设上限;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等。
立法层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规制的与时俱进、不断强化,自然也就带来执法层面的相应调整,包括执法机构设置的调整。最近几年,“食药警察”在辽宁省、河北省等地已有试点,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也已酝酿一年。那么,在累积、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建立起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专业执法队伍,也就属顺理成章之事,同时,也确属有的放矢之举。
此前,公安部门原已设有经侦支队(大队),打击经济犯罪,但经济类案件包罗万象、涵盖面广,食品药品案件只是其中一个子类;加之囿于食品药品案件的侦办,牵涉到专业的技术队伍和技术手段,经侦支队(大队)往往力有不逮,也就导致对此类案件侦办的随机化,或则是等案上门,或则是挂一漏万,难以做到对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全面、高效、精准打击。
专业的技术队伍和技术手段,食药监管部门自然是有的,但它们又面临着配置的执法权限有限的问题。且依《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牵涉到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管等多个部门,本就呈现“九龙治水”的格局,条块分割之下,囿于部门本位或者既有惯性,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食药监管部门往往也是“以罚代刑”即告了结,而非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从而导致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降低,起了逆向激励作用。
在公安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治理割裂的局面下,无形中就形成了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打击的“盲点”,一些不法分子受不到应有刑事处罚,更不要说是“罪刑责相适应”。
警察的职能之一即打击犯罪,“食药警察”将拥有人身和财产强制权。“食药警察”的设立,即在于通过叠加专业的技术力量、手段和强化的执法权限,消除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的“盲点”,实现对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精准、高效打击,从而有效维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标题:设立“食药警察”有助精准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