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老百姓实在无法料想,看上去白亮水嫩、秆美茎直的豆芽,实则包藏“毒心”。据了解,为使豆芽卖相好看,并且缩短生产周期,一些豆芽加工作坊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AB粉、漂白粉和保鲜粉等。AB粉容易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并有致癌可能;漂白粉容易导致黏膜损伤甚至出现高氯血症;保鲜粉则会影响视力、肝脏、肠胃,而且长期食用可能造成多种癌变。毒豆芽之所以频频出现,除了商贩本身利欲熏心外,监管的漏洞更让人揪心。我们不禁要问—豆芽真有那么难管吗?
难界定:是食品还是农产品
分析西宁市城东区、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多起毒豆芽案,毒豆芽从生产到端上市民餐桌,整个过程竟然存在诸多“硬伤”。
豆芽的生产流程为:大豆清洗—浸泡—制发—采收—经过或不经过去根处理—清洗或不清洗—包装或不包装—成品。
从豆芽的生产来分析,主要有两个过程,即发芽过程和加工过程,因此也就致使很多监管部门认为:豆芽既不属于农产品(000061,股吧)蔬菜的范畴,也不属于加工食品豆制品的范畴。相反,很多豆芽生产者认为,豆芽既有农产品的属性,可按照蔬菜管理,使用农药(主要是生长调节剂);也有加工食品的属性,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是保鲜剂和漂白剂)。
由此,豆芽制发中的违禁添加主要衍生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是否属于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长调节剂,当然也牵涉到参考怎样的标准。
记者查阅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发现,豆芽的归类是不一致的。在现行的《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中,规定了豆芽的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致病菌等)、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等)的检测指标,基本将豆芽定位于加工食品分类。北京、成都、合肥、宁波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的豆芽生产标准规范或准入制度,均将豆芽定义为豆制食品类别。
无人管:小小豆芽在监管盲区疯长
由于豆芽的生产比较特殊,介于蔬菜和加工食品的“边界”,监管依据究竟适用于《农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也无法确定,从而直接导致了各监管部门职责盲区的产生。同时,在豆芽监督中应执行哪些相关标准、允许使用哪些农药或食品添加剂不够明确,监管中由农业部门、质监部门还是工商管理部门来主导执法,也不明晰。如此一来,豆芽菜看似和这三个部门都有关系,每个部门都能管,但谁都不愿蹚浑水,出现“三不管”的尴尬局面。
今年2月,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毒豆芽案件是个典型案例:公安机关破获毒豆芽案件,将其交往检察院审理时,检察院竟找不到毒豆芽的监管主体。据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透露,去年,西宁市检察机关本想追责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5年之久的案件,但因找不到问责主体,也不了了之。
豆芽到底该谁管,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西宁市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处长杨成刚认为,工商部门只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豆芽生产应归质监管。同时,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应该由质监局负责,而不应该由工商部门负责。
质监部门一工作人员说,豆芽菜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合适。意思是,豆芽属于蔬菜,不属于豆制品,而蔬菜就应该归农业主管部门监管。
西宁市农牧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执法监督处赵处长说,农牧部门负责管理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等指标的检测,而豆芽菜不是初级农产品,不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的豆芽应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据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生辉介绍,豆芽的安全监管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种植归农牧,流通归工商。张生辉说,今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相关部门的职责会有调整和变化。
西宁尚无有效的专业检测设备
除了豆芽制发过程中的监管存在盲区,对违法添加物的源头监管也存在缺失。据几名被告人供述,他们能轻而易举地购买到AB粉、无根素等未经过农业部登记的化学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均是通过网络查询到卖家,然后电话联系,委托快递送货上门。随后,记者上网搜索AB粉、无根素等化学添加剂,发现有大量的销售信息。
对此,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工作人员解释,目前,西宁市质监部门还不具备检测这些化学添加剂的能力,也没有一台可以有效检测出这类物质的专业设备。
这一说法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印证。今年2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发现,区(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承担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绝大多数工作,但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区一级的行政部门现在的检测能力无法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问题豆芽"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必须有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才行。但我们在对今年处理的4起案件中的豆芽检测时,找了许多家检测单位都无法完成,最终还是交给兰州的一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对问题豆芽作了全面检测,最终认定豆芽为不合格产品。”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