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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实施新规概览:民生保障标准调整 冷鲜鸡标准实施
时间:2014-03-31 09:12  浏览次数:

  东方网记者杜丽华3月31日报道: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放心保)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同时,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物损)服务质量规范》和《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也将于明天同时实施

  4月1日起沪调整系列民生保障标准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增加了200元,上海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的。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每小时17元。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的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了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从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上海连续第8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积缴费年限和年龄来确定的,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80元,分别提高到1065元、1120元还有1170元每个月,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且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来确定托底标准。

  同时为了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4月1日开始,上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一个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0元/月。

  沪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规范将实施

  上海市地方标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物损)服务质量规范》也将于4月1日起实施。该“质量规范”由上海保监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共同研制,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对车险理赔(物损)的服务规范和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届时,消费者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与保护。

  “质量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的所有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其内容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了理赔(物损)服务的基本条件,量化标准了服务过程规范,并将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价提供第三方测评。

  上海冷鲜鸡保质期不得超过6天

  《冷鲜鸡生产经营卫生规范》4月1日起也开始实施,屠宰后温度始终要求保持在0℃~4℃。该标准是国内首个覆盖检疫、屠宰、冷却、包装、贮存、运输、检验、销售等全过程的冷鲜鸡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规定,冷鲜鸡最长保质期不得超过6天。

  目前,冷鲜鸡生产、加工、质量控制、检测等相关的质量控制技术国家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冷鲜鸡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地方标准建立后可以进一步完善、提升肉鸡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能力水平,规范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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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