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在保障人权、规范权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这些问题的产生,一个深层次原因,是存在权大于法的问题。建设法治中国,应着力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
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应当更加重视法治文化建设,着力从思想认识和理论观念上解决问题,努力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从思想观念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关键是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信仰。首先,要强化四个意识,即:强化公仆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强化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强化服务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强化责任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是特权,而是义务和责任,必须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同时,要培育五种观念,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监督以及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建设法治中国,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应当着力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以权压法、以权谋私、权大于法,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某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尚未将公权力有效关进法律编制的制度笼子里,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保障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的良法善治格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
1.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努力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很重要的一项工作。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在接下来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中,在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推行改革。第二,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司法权力的运行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真正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行使,让老百姓看得十分清楚”。第三,近年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提高队伍素质能力上做了大量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2. “霸痞霸村”挑战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由于当前中国农民之间的联系弱化,一般农民对霸痞分子的行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一群体。农民越是不发声,这些人就越张狂。开始时农民不愿发声,因为与自己利益无关;后来是不敢发声,因为农民人数虽然多,却是分散的。对于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来说,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亟须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原则,敢于公开、理直气壮地打击社会秩序破坏者,重塑基层政府权威,使乡村治理回到正轨上来。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
3.依法执政是法治的关键环节
依法执政回答的是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其中有三大关系:其一是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一致,把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二是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其三是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既要领导立法,又要保证公正执法司法,更要带头守法。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
4.确立食品安全
信用档案的信息联网制度
由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一项成本不菲的信息再生产活动,因此从多个层面深入挖掘其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使用价值是优化该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食品安全法》第79条并未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如何与其他信息集合形成优势互补格局、发挥制度联动效应以获得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最佳威慑问题。从系统的制度观切入,应在《食品安全法》第79条加入第5款,设立信息联网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税务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高速流转的互通共享机制,规定当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等级或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等情形出现时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否定生产经营者在相关领域的资格,从多个层面发挥其威慑效应。
——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所所长吴元元
5.封存少年“前科”是传递司法温暖
现实生活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案件隐私进行保护的观念尚未普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最大效果,是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效应,让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免受社会排斥,顺利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改司法冰冷的面庞,不仅将温暖传递给了失足孩子,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司法智慧的体现。
虽然“封存制度”还仅仅适用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但这并不意味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就可以随意散布。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和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禁止披露制度,这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铺好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之路。